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90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定應執行刑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О八號  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 刑 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(八十九年度執聲字 第七七五號)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。 理 由 受刑人甲○○因施用毒品、轉讓毒品等罪,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(詳 如附表所示)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、刑法第五十三 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廖 建 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 書記官 陳 美 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