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О九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右列
聲請人因受刑人
數罪併罰有二個以上的裁判,聲請定其應執行刑,本院裁定如左
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
列舉的罪,應執行
有期徒刑貳年拾壹個月。
理 由
受刑人甲○○因為曾經犯麻藥、
贓物與恐嚇等罪,分別被最高法院、臺灣高等法院花
蓮分院以及本院,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的刑度(詳如附表所示),並且都已經判決確
定。執行檢察官聲請對本件受刑人定其應執行刑,本院審核認為本件的聲請為正當,
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、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
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
法 官 甘 大 空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書記官 賴 淑 芬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