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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0 年度成簡字第 3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成簡字第三號  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二四0六號)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未具族群量未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,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,處罰金陸萬元, ,如易服勞役,以參佰元(即新臺幣玖佰元)折算壹日。緩刑參年。扣案的畫眉鳥壹 隻,沒收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,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記載。 二、前項犯罪事實,有1、被告在警察訊問時與檢察官偵查中所說的自白2、保管條 與現場相片四張,3、扣案的保育類野生動物畫眉鳥四隻可以證明,3、台東縣 政府函一紙附卷足憑。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的犯罪行為應可認定。 三、扣案的畫眉鳥一隻,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,宣告沒收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、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,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五十二條第一項,刑法第十 一條前段、第四十一條、第七十四條第一款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成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附記: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;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,騷擾、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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