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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0 年度成簡字第 4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竊盜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成簡字第四號  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(八十年度偵字第二0二六號) 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竊盜,累犯,處罰金肆仟元,如果易服勞役,以銀元參佰元(等於新臺幣玖佰 元)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被告甲○○在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號的下午,大約二點左右,在臺東縣東河 尚德村旁邊的產業道路,偷竊二支工字鐵的犯罪事實,在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的記載。 二、前項犯罪事實,有1、被告在警察訊問時所說的自白,與2、贓物領據、四張照 片可以證明。本件犯罪事證明確,被告有竊盜的犯罪行為應可認定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,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、第四十七條、第四十二條第二項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、第二條,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成功簡易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附繕本) 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附記: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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