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一九號
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
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
簡易判決處刑(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七六
號)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,處
拘役肆拾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叁佰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
證據,應
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
相同,茲引用之。
二、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,刑法第一
百八十五條之三、第四十一條、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逕以簡易判決處
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
送達之
翌日起十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
上訴
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
法 官 黃莉莉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。(須附
繕本)
「切勿逕送
上級法院」
書 記 官 彭添財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三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