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四號
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
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
簡易判決處刑(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○
二號)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,處
拘役伍拾玖日,如
易科罰金
以叁佰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
證據及應
適用之法條,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附件
)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三項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,刑
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、第四十一條、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逕以簡易
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當事人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
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向本院提起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
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
法 官 黃 堯 讚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。(須附
繕本)
「切勿逕送
上級法院」
書記官 潘 正 苓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