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五號
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○
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
簡易判決處刑(八十九年度偵
字第一八九五號)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○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,
意圖不法之利益,將標的物出賣,致生損害於債權
人,處
拘役叁拾日,如
易科罰金,以參佰元折算壹日,
緩刑貳年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
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,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、刑法第十一
條前段、第四十一條、第七十四條第一款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、
第二條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當事人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
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向本院提起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
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
法 官 黃 堯 讚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。(須附
繕本)
「切勿逕送
上級法院」
書記官 潘 正 苓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