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九號
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,經檢察官
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八十九年度偵字
第二0一六號)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未具族群量未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,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,處
罰金陸萬元,
,
如易服勞役,以參佰元(即新臺幣玖佰元)折算壹日。
緩刑參年。
扣案的白鼻心貳
隻,均
沒收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,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記載。
二、前項犯罪事實,有1、被告在警察
訊問時與檢察官
偵查中所說的
自白2、保管條
與現場相片二張,3、扣案的保育類野生動物白鼻隻可以證明,4、台東縣政府
函一紙附卷
足憑。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的犯罪行為應可認定。
三、扣案的白鼻心二隻,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,
宣告沒收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、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
二項,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五十二條第一項,刑法第十
一條前段、第四十一條、第七十四條第一款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
法 官 朱中和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
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向本院提起
上訴。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王敏玉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
附記:
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
有下列情形之一,處一年以下
有期徒刑、
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
以下罰金;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
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,騷擾、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