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六號
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
聲請以
簡易判決處刑 (八十九年度毒偵
字第二六號)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連續施用
第二級毒品,處
有期徒刑伍月,如
易科罰金,以叁佰元折算壹日。
扣案之玻璃吸管壹支
沒收;安非他命壹包(含袋重○‧一公克)沒收銷燬之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
證據及應
適用之法條,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附件
)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三項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,毒
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、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第十一條前段、第五
十六條、第四十一條、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當事人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
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向本院提起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
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
法 官 黃 堯 讚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。(須附
繕本)
「切勿逕送
上級法院」
書記官 潘 正 苓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