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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355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3557號 債 權 人 佛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債 務 人 楊俊坤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陸佰元,及自民   國一百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   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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