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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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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易來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香 相 對 人 國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民國100年存字第6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 幣貳拾捌萬伍仟叁佰叁拾壹元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 度裁全字第81號民事裁定為反擔保,曾提供新台幣285,331 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66號提存事件在案。 三、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並提出同 意書、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,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0年度裁全81號、100年度執全字第58號、100年度存字第 66號卷查明屬實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,即屬有 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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