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36號
聲 請 人 易來慶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美香
相 對 人 國曜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文平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返還
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民國100年存字第66號
提存事件
聲請人所提存之
擔保金新台
幣貳拾捌萬伍仟叁佰叁拾壹元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
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
度裁全字第81號民事裁定為反擔保,曾提供新台幣285,331
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66號提存事件在案。
三、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並提出同
意書、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,且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本院
100年度裁全81號、100年度執全字第58號、100年度存字第
66號卷查明屬實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,
即屬有
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