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9號
原 告 臺東縣政府
法定
代理人 黃健庭
被 告 威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萬福
被 告 賴昌吉
黃清民
林文昌
王天林
尤金明
郭文彬
共 同 陳信伍
律師
訴訟代理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12
月14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、
正本當事人欄中,關於被告威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之「法定代理人賴昌吉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法定代理人鍾萬福
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: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
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昭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