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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09號 原  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被   告 威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萬福 被   告 賴昌吉       黃清民       林文昌       王天林       尤金明       郭文彬 共   同 陳信伍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12 月14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、正本當事人欄中,關於被告威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「法定代理人賴昌吉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法定代理人鍾萬福 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 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昭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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