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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75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 債 權 人 竹下農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香玲 債 務 人 蔡榮樂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   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  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   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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