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號
債 權 人 永弘五金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顯煌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臺東縣太麻里鄉金崙社區發展協會、江
金珠、何志明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;次按聲請發支付
命令,應徵收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
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
(下同)101年1月3日裁定通知繳納聲請費,並於101年1月
4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惟聲請人逾
期仍未為繳納,依前開法條規定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
命令,聲請不合程式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