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31號 債 權 人 永弘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顯煌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臺東縣太麻里鄉金崙社區發展協會、江 金珠、何志明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;次按聲請發支付 命令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 (下同)101年1月3日裁定通知繳納聲請費,並於101年1月 4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 期仍未為繳納,依前開法條規定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 命令,聲請不合程式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