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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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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26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4264號 債 權 人 弘達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玉英 債 務 人 東方之泉股份有限公司綠島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銘義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 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  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   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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