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
債 權 人 聚亨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鹿幼峰
債 務 人 大慶6號漁船即吳敏志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捌拾元,及自本
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負擔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
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
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