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5號
聲 請 人 齊揚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修齊
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,聲請
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
持有附表
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、
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。
三、持有該支票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
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
並提出該支票。
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,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附記:
一、請於主文第 2 項所示
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
1 日(附記部分不必刊登),並請先校對無誤後,將該新聞
紙全版保存(請勿剪開),未遵期刊登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
之聲請,有關刊登事宜,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,本院並
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,請勿受騙。
二、刊登新聞紙滿 5 個月之
翌日起算 3 個月內,另行持本公示
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
除權判決,如有不
明瞭請向本院服務處洽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