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4號
聲 請 人 耶莉亞服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熊銘鴻
相 對 人 黃明珠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對
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
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,內載憑票支付
聲請
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
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
紙,發票地為台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竹林巷2之2號,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
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到
期日提示均
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5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
本件聲請
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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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票字第5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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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到 期 日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票 據 號 碼 │ 備 考 │
│ │ │ (新 臺 幣)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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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│99年7月2日 │20,000元 │99年8月1日 │99年8月1日 │CH116766 │黃明珠簽發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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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2│99年7月2日 │20,000元 │99年9月1日 │99年9月1日 │CH116767 │黃明珠簽發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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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3│99年7月2日 │20,000元 │99年10月1日 │99年10月1日 │CH116768 │黃明珠簽發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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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4│99年7月2日 │20,000元 │99年11月1日 │99年11月1日 │CH116769 │黃明珠簽發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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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5│99年7月2日 │30,000元 │99年12月1日 │99年12月1日 │CH116770 │黃明珠簽發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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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
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內,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
債權不存在之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