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號
聲 請 人 礐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仲豪
相 對 人 磊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廣德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返還
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民國100年度存字第131號
提存事件
聲請人所提存之
擔保金新
台幣壹拾陸萬陸仟元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
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
度裁全字第16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,曾提供新台幣166,000元
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31號提存事件在案。
三、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並提出同
意書、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,且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本院100年度才全字第169號、100年度訴字第131號卷查明屬
實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,
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
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