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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司聲字第1號  聲 請 人 礐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曾仲豪  相 對 人 磊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王廣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民國100年度存字第13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 台幣壹拾陸萬陸仟元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 度裁全字第16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,曾提供新台幣166,000元 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31號提存事件在案。 三、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並提出同 意書、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,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本院100年度才全字第169號、100年度訴字第131號卷查明屬 實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 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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