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0號
聲 請 人 健銓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俊龍
相 對 人 東宏行
法定代理人 姚忠宏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即
債務人聲請命相對
人即
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
聲請人之金錢請求,聲請本院以100年度裁全字第176號假扣
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,
惟尚未提起
本案訴訟,為
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。
二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條第1項定有明文,
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
前,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,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
期起訴,即無必要。
三、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陳報是否已就假扣押所欲保權之請求提起
訴訟,經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01年1月13日陳報在案,相對
人既已就假扣押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,則聲請
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於法未合,不應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