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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健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龍 相 對 人 東宏行 法定代理人 姚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 人即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 聲請人之金錢請求,聲請本院以100年度裁全字第176號假扣 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,尚未提起本案訴訟,為 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。 二、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,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 前,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,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 期起訴,即無必要。 三、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陳報是否已就假扣押所欲保權之請求提起 訴訟,經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01年1月13日陳報在案,相對 人既已就假扣押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,則聲請 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於法未合,不應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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