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號
反訴 原告 臺東縣政府
法定
代理人 黃健庭
反訴 被告 安樺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育姍
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
經查:
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2,70
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,3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
上開
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昭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