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6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昕紘
被 告 超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怡璇
上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復按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對於私法人
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
業所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條第2項
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被告超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「雲林縣○○鎮
○○里○○路○○號1樓」,此有公司及
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
及被告所提
支付命令異議狀
所載地址在卷
可稽,
揆諸前揭說
明,本件訴訟訴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有違誤,本院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
管轄法院。
三、據上論結,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
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兆翔
法 官 郭玉林
法 官 莊尚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涂曉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