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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86號 原  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   告 超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璇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復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條第2項 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被告超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「雲林縣○○鎮 ○○里○○路○○號1樓」,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及被告所提支付命令異議所載地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 明,本件訴訟訴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有違誤,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。 三、據上論結,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兆翔 法 官 郭玉林 法 官 莊尚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涂曉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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