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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35號 原   告 簡雅琳 原   告 洪美枝 原   告 許主欣 上列三人之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健文 被   告 宏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。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擔保之物 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,000,000元,而擔保物之價額共計8,85 9,970元(計算式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是擔保物之價額 少於所擔保之債權額,依前揭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8,859,9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,714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之15,454元,尚應補繳73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兆翔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玉林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莊尚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曉蓉 附表:計算式(金額均為新臺幣): 一、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:  ㈠臺東縣○○里鄉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(應有部分1分之1):   4,701,148元(計算式: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90元   土地面積5,950.82平方公尺=4,701,148元)。  ㈡臺東縣○○里鄉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(應有部分1分之1):   3,877,502元(計算式: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90元   土地面積4,908.23平方公尺 =3,877,502元)。  ㈢臺東縣○○里鄉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(應有部分1分之1):   254,320元(計算式: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50元   土地面積299.20平方公尺 =254,320元)。  ㈣臺東縣○○里鄉○○段12建號建物(應有部分1分之1):   27,000元(依臺東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)。 二、上開抵押物之價值共計為8,859,970元(計算式;4,701,148   +3,877,502+254,320+27,000=8,859,97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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