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號
原 告 簡雅琳
原 告 洪美枝
原 告 許主欣
上列三人之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許健文
被 告 宏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天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抵押權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
裁判費
。
按因
債權之
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擔保之物
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6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
權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,000,000元,而擔保物之價額共計8,85
9,970元(計算式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是擔保物之價額
少於所擔保之債權額,依
前揭規定,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
8,859,9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,714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
之15,454元,尚應補繳73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
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兆翔
法 官 郭玉林
法 官 莊尚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涂曉蓉
附表:計算式(金額均為新臺幣):
一、請求
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:
㈠臺東縣○○里鄉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(
應有部分1分之1):
4,701,148元(計算式: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90元
土地面積5,950.82平方公尺=4,701,148元)。
㈡臺東縣○○里鄉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(應有部分1分之1):
3,877,502元(計算式: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90元
土地面積4,908.23平方公尺 =3,877,502元)。
㈢臺東縣○○里鄉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(應有部分1分之1):
254,320元(計算式: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50元
土地面積299.20平方公尺 =254,320元)。
㈣臺東縣○○里鄉○○段12建號建物(應有部分1分之1):
27,000元(依臺東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)。
二、
上開抵押物之價值共計為8,859,970元(計算式;4,701,148
+3,877,502+254,320+27,000=8,859,97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