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06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通祥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可參。 二、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通祥行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在地設於花蓮 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○號,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依前 開規定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510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