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7號
債 權 人 朝祥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銘村
債 務 人 林瑋
臻即建霖土木包工業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,及自
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
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
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