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77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 債 權 人 晉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華成 債 務 人 邱晉毅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捌佰零壹元,及自本支  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   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