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
債 權 人 安達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李劍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柒佰肆拾玖元,
,並負擔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
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
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