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
債 權 人 勝鵬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雲凱
債 務 人 林緗語即益昌工程行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94,000元,及其中
94,000元自民國(下同)10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其中200,000元自102年3月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
督促
程序費用500元。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。
二、按
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
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
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
本件聲請,除所請求債務人簽發金額200,000元之支票於102
年3月1日提示未獲付款,其利息請求未屆提示日部分債權人
無
請求權,應予駁回外,其餘聲請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
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
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