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70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 債 權 人 琝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澤 債 務 人 林仁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,   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   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金       額 │    利        息    │     違       約       金   │ │ │ 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號│ (新 臺 幣)  │起 迄 日(民 國)│ 週年利率 │起 迄 日(民 國)│   利     率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│ 305,658元    │ 102年4月1日起至  │百分之5   │ 無         │無             │ │ │         │ 清償日止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│ 169,655元    │ 102年4月1日起至  │百分之5   │ 無         │無             │ │ │         │ 清償日止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│ 321,604元    │ 102年4月15日起至 │百分之5   │ 無         │無             │ │ │         │ 清償日止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