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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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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81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48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東島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修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柒元,及自本支  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      費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2年07      月止,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,297元正,經催繳,      未清償。   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     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  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280280、0000000000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書 記 官 劉文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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