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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99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994號 債 權 人 鑫立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貞 債 務 人 東方望族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敏娥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 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  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   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4  月  24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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