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6號
聲 請 人 劉金翠
相 對 人 振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鳳英
相 對 人 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日昌
相 對 人 振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鳳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擔保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
暨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暨正本關於裁定
期日之記載「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
」,應更正為「中華民國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
司法事務官
如對本裁定不服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