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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司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劉金翠 相 對 人 振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英 相 對 人 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昌 相 對 人 振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關於裁定期日之記載「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」,應更正為「中華民國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如對本裁定不服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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