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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司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鴻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信男 代 理 人 邱靖淳 相 對 人 五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榮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二年存字第八十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元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 度裁全字第3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,曾提供新台幣143, 000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82號提存事件在案 。 三、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並提出同 意書、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,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卷宗查明屬實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,即屬有據 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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