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號
上 訴 人
即原審
被告 臺東縣政府
法定
代理人 黃健庭
被
上訴人
即原審原告 開楠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俊佑
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
年2月24日102年度建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迄未繳納
裁
判費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
同)1,613,45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,557元,
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
納,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憲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