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南光
訴訟代理人 黃光輝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九紙(下稱
系爭
支票)不慎遺失,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號
裁定准
許
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刊登於民國101年6月12日民眾日報第
9 版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判
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於101年6月5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號
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亦將裁定內容全文登載於10
1年6月12日民眾日報第9版,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
3月12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
復於申報權利
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,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
等情,
業據聲
請人提出
上開報紙為證,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
核
無訛,足
堪認定。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,
於法有
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
民事庭法 官 莊尚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涂曉蓉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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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 102年度除字第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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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支票號碼 │ 票載
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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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更生醫療儀器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│ED986137 │ 101年5月1日 │ 27,342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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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更生醫療儀器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│ED986138 │ 101年7月1日 │ 27,342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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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更生醫療儀器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│ED986139 │ 101年9月1日 │ 27,342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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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 │更生醫療儀器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│ED986140 │ 101年11月1日 │ 27,342元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 5 │更生醫療儀器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│ED986141 │ 102年1月1日 │ 27,342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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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6 │更生醫療儀器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│ED986142 │ 102年3月1日 │ 27,342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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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7 │更生醫療儀器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│ED986143 │ 102年5月1日 │ 27,342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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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8 │更生醫療儀器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│ED986144 │ 102年7月1日 │ 27,342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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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9 │更生醫療儀器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│ED986145 │ 102年9月1日 │ 27,342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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