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8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9號 債 權 人 朝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村 債 務 人 鵬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宗平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壹拾玖元,及自  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   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