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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15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5號 債 權 人 祥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闌 債 務 人 劉懿慧即劉明秀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叁仟捌佰陸拾壹元,  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   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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