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5號
債 權 人 祥盛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季闌
債 務 人 劉懿慧即劉明秀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叁仟捌佰陸拾壹元,
並負擔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
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
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