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69號
債 權 人 九碇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子軒
債 務 人 吳炎鴻即鴻明成土木包工業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陸佰伍拾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
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
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