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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71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1號 債 權 人 永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式庸 債 務 人 趙 彊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叁仟壹佰伍拾玖元,  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 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   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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