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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03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036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振豪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允城 債 務 人  洪晟㨗        黃淑萍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叁佰柒   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 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  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   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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