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036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債 務 人 振豪營造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洪允城
債 務 人 洪晟㨗
黃淑萍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叁佰柒
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負擔
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
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
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