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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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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1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173號 債 權 人 政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寶盛海洋牧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可參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 務人公司基本資料顯示,債務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於臺中市 潭子區,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依前開規定,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令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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