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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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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亞柏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頤 相 對 人 江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,內載憑票支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均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 紙,發票地均為臺東縣○○鄉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,並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,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, 為此提出本票6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 │到 期 日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票 據 號 碼 │ │號│ │(新 臺 幣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│101年9月10日 │10,000元 │101年11月30日 │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│CH-571826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│101年9月10日 │10,000元 │101年12月31日 │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│CH-571827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│101年9月10日 │15,000元 │102年1月31日 │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│CH-571828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│101年9月30日 │25,000元 │102年2月27日 │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│CH-571829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│101年9月10日 │30,000元 │102年3月31日 │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│CH-57183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│101年9月10日 │34,159元 │102年4月30日 │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│CH-571831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一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 二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,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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