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7號
聲 請 人 六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崇德
相 對 人 林清龍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對
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
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,內載憑票支付
聲請
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及自各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,均至清償
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
紙,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,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
詎於到期
後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6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
執行。
二、
本件聲請
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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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3年度司票字第6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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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到
期 日 │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│ 票 據 號 碼 │
│號│ │ (新 臺 幣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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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102年1月1日 │61,232元 │無 │102年6月10日 │ 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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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│102年1月25日 │27,095元 │無 │102年6月10日 │ 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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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│102年3月11日 │30,545元 │無 │102年6月10日 │ WG-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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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│102年4月8日 │83,525元 │無 │102年6月10日 │ 62378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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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│102年6月10日 │67,449元 │無 │102年6月10日 │ 62380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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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│102年5月11日 │91,463元 │無 │102年6月10日 │ 62378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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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
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內,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
債權不存在之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