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19號
聲 請 人 億陞登天然生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俊揚
相 對 人 黃偊棠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表意人
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
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
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是依本條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
意思表示之通知,自以相對人離開
住居所且現行方不明,而
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,
始足當之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前經高雄地
方法院郵局103年7月25日
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交付營業相關
資料,
惟經郵局加註「招領逾期」將
上開信函退回,致無法
送達,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,為此
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
送達等語,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、退回信封及相對人
戶籍謄
本等件為證。
三、經本院函請台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訪查相對人是否居住
於該其戶籍地,經該分局回覆相對人確居住於戶籍地,有該
局103年10月4日回函在卷足參。故相對人目前並非行方不明
,而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,自
難認已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
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就前開通知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,於
法
顯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據上論結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