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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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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億陞登天然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揚 相 對 人 黃偊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是依本條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 意思表示之通知,自以相對人離開住居所且現行方不明,而 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,始足當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前經高雄地 方法院郵局103年7月25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交付營業相關 資料,惟經郵局加註「招領逾期」將上開信函退回,致無法 送達,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,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,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、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。 三、經本院函請台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訪查相對人是否居住 於該其戶籍地,經該分局回覆相對人確居住於戶籍地,有該 局103年10月4日回函在卷足參。故相對人目前並非行方不明 ,而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,自難認已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 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就前開通知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,於 法顯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據上論結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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