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3號
聲 請 人 郭進煌
聲 請 人 王素貞
相 對 人 德佶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德雄
上列
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
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
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此之所謂起訴,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
訴訟,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,而取得給付之
確定判決者而
言(最高法院65年度台抗字第44號判例
參照)。假扣押所保
全者,為金錢之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因之凡聲請
假扣押所保全請求之原因事實,與起訴請求給付之原因事實
相同,即屬
上開條項
所稱之起訴(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
564號及83年度台抗字第4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相對人即
債權人德佶營造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聲
請人即債務人之
損害賠償債權,聲請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5
日以103年度裁全字第4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,又相對人雖對
聲請人提起訴訟(103訴字第81號),然
案由係
撤銷贈與為
形成之訴非給付之訴。依上開說明,聲請人之上開聲請,
於
法有據,自應准許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