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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郭進煌 聲 請 人 王素貞 相 對 人 德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雄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此之所謂起訴,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 訴訟,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,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而 言(最高法院65年度台抗字第44號判例參照)。假扣押所保 全者,為金錢之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因之凡聲請 假扣押所保全請求之原因事實,與起訴請求給付之原因事實 相同,即屬上開條項所稱之起訴(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 564號及83年度台抗字第4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德佶營造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聲 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債權,聲請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5 日以103年度裁全字第4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,又相對人雖對 聲請人提起訴訟(103訴字第81號),然案由係撤銷贈與為 形成之訴非給付之訴。依上開說明,聲請人之上開聲請,於 法有據,自應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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