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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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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悅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相 對 人 台東八拉坊原住民美食餐廳 法定代理人 陳萬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三年度存字第十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。所謂訴訟終結,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;於假扣押執行事件,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 假扣押之執行,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 定已逾30日,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 強制執行者,亦可認為訴訟終結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遵 本院103年度裁全字第14號民事裁定供擔保為假扣押,曾提 供新台幣45,000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9號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而終結在案 ,並經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 使權利而未行使,提出本院民事庭函文影本為證,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訛,而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 人行使權利等情,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在卷可稽。是聲請 人聲請返還擔保金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自應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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