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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號 原   告 增倉水電行 法定代理人 宋阿珠 被   告 高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媛 訴訟代理人 柯田圭       蔡麗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 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「宋阿珠即增倉水電行」,應 更正為「增倉水電行、法定代理人宋阿珠」。 理 由 一、按「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」,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前段所明定。 二、本院103年度建字第3號判決,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, 原記載為「宋阿珠即增倉水電行」,為其組織為合夥,經查 詢其歷年商業登記抄本為憑,是以,原判決上開關於原告之 記載,顯然錯誤,而應為「增倉水電行、法定代理人宋阿珠 」,經原告聲請,乃依上開規定加以更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丁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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