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號
原 告 增倉水電行
法定
代理人 宋阿珠
被 告 高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文媛
訴訟代理人 柯田圭
蔡麗媜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
暨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「宋阿珠即增倉水電行」,應
更正為「增倉水電行、法定代理人宋阿珠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
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」,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
前段所明定。
二、本院103年度建字第3號判決,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,
原記載為「宋阿珠即增倉水電行」,為其組織為合夥,
經查
詢其歷年商業登記抄本為憑,
是以,原判決
上開關於原告之
記載,顯然錯誤,而應為「增倉水電行、法定代理人宋阿珠
」,經原告聲請,
乃依上開規定加以更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廖丁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