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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80號 原   告 涂妤芬 兼 訴訟代理人 涂國順 被   告 李明俊       豪爽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鄭志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。 理 由 一、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;其因不足法 定人數不能合議者,由院長裁定之。前項移送案件,免納裁 判費。」固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、2項所規定。然經移 送民事庭後,訴訟即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理,如另有訴之 追加、變更,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徵收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原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( 下同)60萬元,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後,原告擴張聲明 被告共連帶給付1,025,698元,所擴張之425,698元部分,應 徵裁判費4,6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擴張之聲明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憲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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