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號
原 告 涂妤芬
兼
訴訟
代理人 涂國順
被 告 李明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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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
訴訟代理人 鄭志通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
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
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
民事庭;其因不足法
定人數不能合議者,由院長裁定之。前項移送案件,免納裁
判費。」固為
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、2項所規定。然經移
送民事庭後,訴訟即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理,如另有訴之
追加、變更,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徵收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原聲明請求被告
連帶給付新臺幣(
下同)60萬元,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後,原告
擴張聲明
被告共連帶給付1,025,698元,所擴張之425,698元部分,應
徵裁判費4,6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原告擴張之聲明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憲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