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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涂妤芬 兼 訴訟代理人 涂國順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李明俊       豪爽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通 參 加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法振 訴訟代理人 鄭志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 2日103年度訴字第1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 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 788,96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,88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並 一併補正上訴理由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4  年  6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憲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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