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號
上 訴 人
即原審原告 涂妤芬
兼
訴訟
代理人 涂國順
被
上訴人
即原審
被告 李明俊
豪爽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鄭志通
參 加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東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法振
訴訟代理人 鄭志通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
2日103年度訴字第1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迄未繳納
裁判費
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
788,96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,885元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並
一併補正上訴理由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憲修